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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来源:火狐直播ios版下载    发布时间:2024-11-18 0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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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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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能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

  政策支持范围:工业与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由于各家银行机构的内部规定不一样,企业申请办理所需申领材料及办理具体流程参照各银行机构内部文件要求。其中,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事项,由企业申请并与银行机构协商确定。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公司可以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

  政策支持范围:工业与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微企业,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事项,由企业申请并与银行机构协商确定。由于各家银行机构的内部规定不一样,所需申领材料及办理具体流程参照各银行机构内部文件要求。具体业务所需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可进一步联系济宁银保监分局。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政策支持范围:工业与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的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根据银行机构和做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续保需要的各项材料。由于各家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不一样,企业所需申领材料及办理具体流程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融资担保机构相关要求。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效期,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网上申请入口:),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政策支持范围:根据《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县平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暂行细则》规定,转贷服务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服务。贷款类别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包括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贷款。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可申请应急转贷服务,银行依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合作协议》,出具《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对于技术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市县有关部门推荐、市县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申请配资的民营骨干中小企业,省级转贷引导基金应优先给予支持。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政策支持范围: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确定企业名单);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确定企业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①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②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③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④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⑤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施和服务系统的企业和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地方企业对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该项政策为国家和省级出台政策,目前省工信厅正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我省申报条件、具体实际的要求和办理流程等,近期以书面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政策支持范围: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小微企业主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自主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汇总省财金集团初审。省财金集团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申请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省财金集团审核结果做复核,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省财金集团按照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拨付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时,也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

  政策支持范围: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④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或者向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省税务局审批。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政策支持范围: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缓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联的内容;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提出缓缴申请时一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具体办理流程:①申请。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直参保企业直接向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申请)。

  ②审批。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程序报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汇总后,统一报省人社厅审批。

  ③办结。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将省人社厅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传递给市社保中心及各县(市、区)社保经办部门,当地社保经办部门主动将社保缓缴协议(电子版)通过邮箱发送给企业,由当地社保部门和企业分别加盖公章后通过邮寄方式传递给对方。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省国资委牵头)

  政策支持范围:疫情期间,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界定依据为工业与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①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用房产权单位收集整理承租中小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负债、《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根据疫情发展,结合实际使用经营用房情况,在文件规定范围内,研究确定减免金额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各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②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按国家规定要求由国有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商确定。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所需申领材料:待省人社厅出台具体细则后,按照省人社厅要求提报相关申请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①申请。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对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②上报。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复核,统一向省人社厅申领资金。

  咨询联系方式: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2967915,联系人:张慧慧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政策支持范围:小微企业创业贷款:①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②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③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信用记录。

  个人类创业贷款:①属于下列人员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②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另外的贷款。

  所需申领材料:小微企业创业贷款:①《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居民身份证》;②企业职工花名册(包括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劳动合同起止时间);③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身份类别证明材料。

  个人类创业贷款:①创业者身份类别证明材料;②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已婚者需提供夫妻二人的征信报告);③《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具体办理流程:①合乎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及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

  咨询联系方式: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担保贷款科2342096,联系人:宋振全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政策支持范围:符合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且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存在缴费困难的企业(以政府登记为准)均可享受该政策。

  代办人办理: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具体办理流程:①申请缓交电费的企业应于电费账单发行月次月5日前,到电费交纳所在地供电营业点签订电费缓交协议,明确缓交账单月份、结清时间、违约责任等细节后即可执行。

  ②缓缴水费的企业,自收到水费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到供水企业营业厅办理缓缴协议,明确缓交水量、金额、结清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后执行。

  ③缓缴天然气费用的企业,应于缴费日前5个工作日内到燃气客服大厅签订气费缓交协议,明确缓交气量、金额、结清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后执行。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问题造成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政策支持范围:①生活物资类。运输禽肉蛋奶菜等生鲜农产品车辆;运输居民生活必须品车辆;成品油市区配送车辆。

  ②应急物资类。运输医疗、防疫救护器材设备车辆;运输防控疫情相关物资生产原料车辆;运输援助物资车辆。

  ③应急处置类。应急指挥车辆;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其他用于应急管理的车辆。

  所需申领材料:符合上述各类运输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凭企业营业执照、行车证和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战疫情保畅通通行证》的,请按照自身属地或辖区就近办理。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生产要,省内运输煤炭、油气、化工、机械设备、农资、省内进出口货物、邮政、快递运输车辆等重要工农业生产物资的。符合上述物资种类,承运单位或车辆驾驶员,可自行填写和打印重要物资运输类《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可到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下载),反正面打印,并详细填写背面各类信息,随车携带作为通行依据。持证运输车辆优先顺畅通行,正常缴纳通行费用。

  济宁市范围内,用于运输米面油蛋等各类生活必须品的车辆以及用于屠宰厂运输牲畜、养殖饲料运输饲料、种苗等禽类运输的车辆可办理《济宁市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市场保障供应组通行证》

  办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联系人:张学强

  办理《济宁市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市场保障供应组通行证》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场运行科,联系人:宋龙;市畜牧事业发展中心畜牧产品检验测试科2966035,联系人:刘丽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政策支持范围:①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体系调整和环保政策;②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③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20%);④参保企业属于工业与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申请报告;企业上年度稳岗补贴使用说明及支出明细账(新申报企业无需提供);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政策支持范围: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中小企业:①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②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

  所需申领材料:济宁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补和岗补申请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政策支持范围:疫情期间开展职业介绍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

  所需申领材料: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报告;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花名册和相关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合乎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所需申领材料:《济宁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补和岗补申请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组织在职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等。

  具体办理流程:①将补贴申请相关材料扫描后发送至邮箱(企业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发送至邮箱);

  咨询联系方式: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2347770、2347629,联系人:程璟、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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